问题:

  某开发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开发公司没有主动还贷。银行多次向该公司发出催收贷款的公函,开发公司均无回音。2015年11月1目,银行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夸。支付令送达后,11月8日,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我公司暂时无法还贷,等以后有能力时再偿还。  问题:(1)该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仅凭该开发公司的这种理由是否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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