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小王是一个音乐发烧友,2010年10月4日购买了一套价值10万元高档音响,随即与保险公司就该套音响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财产价值一栏,小王注明为20万元,在用涂一栏,小王注明是娱乐自用。问:(1)如果小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将从国内购买的低档音响说成是国外进口的音响,保险公司有何种权利?这种权利有何种限制?(2)对于超额保险的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小王在保险期内将音响租与朋友开办唱歌房,并将这一事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4)如果小王在保险期内将音响租与朋友开办唱歌房,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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