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为17%。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1000元,单位成本为8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为10%;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回。


要求:


(1) 编制甲公司发出健身器材、月末估计销售退回及2月1日前收到货款的会计分录。


(2) 假定6月30日发生的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5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关的会计分录。


(3) 假定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关的会计分录。


(4) 假定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6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关的会计分录。


(5) 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编制甲公司发出健身器材的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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