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京的蔡某和上海的李某签订了一份购买一百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天津。蔡某在北京签字盖章,随后以快递方式将合同送至上海,李某在合同上完成签字盖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50万元,李某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分三次将空调运送到蔡某指定地点杭州,蔡某每次在货到后三日内支付相应的款项,同时双方约定定金为15万元,违约金为6万元。李某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委托顺通物流运输公司运输第一批空调。
(2)若李某在准备运输第2批货物之前,经调查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蔡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不能按时付款。则李某可以(  )。

  • A.行使不安抗辩权
  •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D.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 E.通知蔡某并要求蔡某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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