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至2018年度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业务如下:
(1)2016年1月10日,甲企业开始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用非专利技术,截至2016年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外单位协作费74万元,增值税税额4.44万元,领用原材料成本26万元,原增值税4.42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已完成研究阶段。
(2)2016年6月1日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究人员的薪酬支出35万元,领用材料成本85万元,原增值税税额14.45万元,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16年12月1日,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投入使用,该非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
(3)2017年1月1日,甲企业将该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乙企业,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每月末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收取租金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09万元。

根据资料(1)和(2),甲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 A.100
  • B.120
  • C.146
  • D.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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