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G、H8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9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12年9月20日,A、B、C、D、F、G6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招标人对其作废标处理。H公司在9月20日从邮局寄出投标文件,招标人于9月21日收到,招标方认为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9月20日上午10:25时,B公司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在9月20日下午13:25时,G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在原方案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的新技术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投标书。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招标人对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招标人对E公司和H公司投标书的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3.B公司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G公司的新报价方案是否有效?

4.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5.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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