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丙公司有一项利润分享计划,要求丙公司将其至2×15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指定比例支付给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为丙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该奖金于2×16年6月30日支付。2×15年12月31日止财务年度的税前利润1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丙公司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期间没有职工离职,则当年的利润分享支付总额为税前利润的3%。丙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支付额降低至税前利润的2.5%(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5%),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影响。
  2×16年6月30日,丙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享金额为2×15年度税前利润2.8%(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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